2009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乾煎大蝦

型男大主廚 乾煎大蝦

蝦剪足去頭 需把蝦胃拉出

鍋放少量油加熱後放將蝦排好放入

排好會讓蝦的受熱均勻

醬汁: 1.酒

2.豆瓣醬,洋蔥末 蒜末 番茄醬 味琳 白醋

當蝦八分熟後,將酒嗆入,並將2放入 收乾後即可!!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Blog上寫 這家店不好吃 店家要告我 怎麼辦

關於Blog文章所引起的污辱罪及誹謗罪的相關知識

話說 最近還真多店家因為顧客在blog上不推薦自家的餐廳

就跑出來告人的事件 也讓大家開始擔心Blog文尺度拿捏的問題

剛好在ptt上看到Rechtmann (黑騎士)所發表的一篇文章

對污辱罪及誹謗罪的解釋還滿清楚的 因此徵得作者的同意

將原文貼上來 大家看看

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多懂一點有利無害阿


*******************這是法律分格線*********************


壹、反告誣告是不會成立的:

一、最高法院44年台上892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
  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
  罪名。

二、本件店家告訴之事實並非虛構,你也確實發表過系爭評論,並非完全出
  於虛構,只是你所發表的評論對於是否夠成誹謗罪,有所誤會,故即使
  你被不起訴或是判無罪,你反告店家誣告仍不會成立。

三、誣告罪成立的要件,最高法院的見解算是相當嚴格,必須以「告訴人所
  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才會成立,否則若提告不成即論以誣告罪,恐
  導致犯罪被害人不敢提出告訴,反而有害社會公益。


貳、關於發表評論與刑法的關係:

一、刑法上處罰不當言論之罪,主要有刑法309條之公然污辱罪,310
  條之誹謗罪兩者,先臚列相關條文如下:

(一)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11條則有免責條件(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者。

二、如何發表言論才能免於刑責?

(一)就公然污辱罪而言,其處罰的言論,主要是「不涉及事實陳述」的謾罵
   性言論,一般常見的髒話都可能構成,實務上被判刑的例子甚多,包含
   罵人「姦令娘」、「賤人」、「神經病」、「娼妓」…等,都有成罪的
   例子。

   再者,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
   之情況」,私底下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信件汙辱他人,或是關在
   房間裡面互罵都不成立本罪。網路上發表文章,除非是設密碼保護,否
   則絕對是任何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的狀態,符合公然之要件,切記。


   大家上網發表評論,一定是公然之狀態,毋庸多言,自須注意自己言論
   之內容,當然學說上對於本罪有很多討論與批評,在此就不多談,實務
   上,很多大家常用的髒話罵人都可能構成本罪,要避免被判刑,發表文
   章、談話時,盡量避免使用髒話才是上策。


(二)就誹謗罪而言,其處罰的行為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
   體事實內容」,公然污辱罪係屬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之謾罵,兩者並不
   相同。

   且本罪不以公然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即使僅私下指
   摘、傳述,亦可能成立本罪,此也與公然污辱罪不同。

   舉例來說:

  1、A當街罵B為娼妓,屬公然污辱罪。

  2、A發郵件給八掛板上隨機取樣之一百名網友,其郵件內容表示「B在
    台北市當援交妹,每月接客100人,每次5000元,老客戶還有
    九折優待…」A之郵件內容陳述了一定具體事實,並非空言謾罵,已
    非單純之污辱,且其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屬於誹謗罪之範疇,又其係
    以散步文字之方式為之,屬於31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本罪處罰的既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內容」,如果行為人針
    對特定事件,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的意見與評論」,縱
    使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本罪。惟
    如其內容流於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的言詞或用語,則
    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所以,此部份要避免觸犯誹謗罪,發表言論時盡量強調此係「個人主觀
    意見」,而非具體事實之陳述即可。另外也避免使用謾罵性的髒話,免
    得變成公然污辱罪。

    例如我要發表負評給該餐廳,我會寫:

   「個人認為,該餐廳的菜不太合我胃口,令我難以下嚥;而且份量對我
    而言太少,吃不太飽,我覺得去夜市吃100元的雞排,有大、小腿,
    口味比較適合我,感覺夜市也比較吃得飽;我覺得我應該不會再去光顧
    這間餐廳第二次吧。」

    以上,全部都是個人主觀意見、沒有謾罵性用詞,就不會有觸法之慮。

    至於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大家自己看條文,再注意一下大法官釋
    字509號解釋的真實惡意原則就好,於此不贅。

叁、關於被告的苦主的個案:

   被告的原PO,你發表的文章感覺上是屬於個人之主觀意見,並非傳述有
   損該店家名譽之具體事實,且你也沒有使用謾罵性文字,應該不會成立誹
   謗或公然污辱罪。檢察官應該也懶得起訴這種無聊案件,十之八九應該會
   不起訴處分才對。

   不過警察還是要移送給檢察官,因為警察沒有權去認定要不要起訴。

2009年9月6日 星期日

不錯的英文學習心得!!


http://vsite.serveblog.net/viewthread.php?tid=8088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缺點 > <


責任感是好事 但 看針對什麼事

工作 只是一份工作 只是賺取一份養家活口的職業

不是全部!!

責任感 放一分 夠了 放多了 只自己麻煩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無聊的颱風天


這週是一個忙到快吐血的週末,新的工作把我搞到快死掉了

(滿無聊的工作,把別人做好的商品照做一份出來 拿去給上游廠商看,阿

是要看三小,證明我們公司的仿照能力很強嘛 低逃!!)

本來是有心理準備的,颱風天要冒雨殺到公司去工作了,不過在最後3個小

時中,爆發了小宇宙,直接把程式弄好,(其實沒全好 八成而已 不過外觀

差不多了XD)

所以 颱風假就可以直接收到自己口袋,在宿舍當宅宅了!!

不過當宅宅還真是無聊阿 看書 摸魚 寫程式

我想要人陪阿 挨

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PHP +APACHE+MYSQL+phpMyAdmin

PHP +APACHE+MYSQL+phpMyAdmin in Windows

以往 都是在Linux上架資料庫 這一次因為在學BCB

所以想試著在Windows上也架一個MySQL資料庫

並實做一些管理資料庫的應用程式

話說 我以前都是偷懶的用Appserv來簡化一整個程序

畢竟一個安裝程式執行後 就把所有的東西都裝好了

確實是快又有效率 所以 如果看官您沒有像我一樣

有不得以的苦衷(BCB的 dbexpress 只支援到MySQL5)

還是乖乖的用Appserv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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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順序
1. Apache
2. PHP
3. MySQL
4. phpMyAdmin

軟體的部份都是免費軟體 可以直接到各個官網去抓最新版本回來
話說 10點半了 先下班 明天在寫 xD 我好懶

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GIT :Fast Version Control System


最近新學的一套版本控制器Git,最大的優點

就是在沒有網路的地方也可以上傳自己修改的記錄,非常適合我這個

常常被賣到其他部門的小小工程師來使用(寫程式的地方真是每次都

不一樣),每天光整理當天寫過的Code就花費我大量的時間阿,不過有

了GIT後,應該可以很輕鬆的處理了

---------------------------以下是不負責任教學分格線---------------------------

1. 安裝

以Fedora 為例 請使用yum

yum install git

目前yum 安裝的版本是1.5版 官網上有1.6的SOURCE

2. 裝好後 就開始使用

首先建立放置程式碼的目錄

mkdir orz; cd orz

然後 將GIT啟動

git init

正常的狀況應該會看到以下的回應

Initialized empty Git repository in ~/orz/.git/

之後就可以將我們的程式碼載入了

今天先寫到這邊吧 已經九點多了 我要下班了 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