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男大主廚 乾煎大蝦
蝦剪足去頭 需把蝦胃拉出
鍋放少量油加熱後放將蝦排好放入
排好會讓蝦的受熱均勻
醬汁: 1.酒
2.豆瓣醬,洋蔥末 蒜末 番茄醬 味琳 白醋
當蝦八分熟後,將酒嗆入,並將2放入 收乾後即可!!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Blog上寫 這家店不好吃 店家要告我 怎麼辦
關於Blog文章所引起的污辱罪及誹謗罪的相關知識
話說 最近還真多店家因為顧客在blog上不推薦自家的餐廳
就跑出來告人的事件 也讓大家開始擔心Blog文尺度拿捏的問題
剛好在ptt上看到Rechtmann (黑騎士)所發表的一篇文章
對污辱罪及誹謗罪的解釋還滿清楚的 因此徵得作者的同意
將原文貼上來 大家看看
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多懂一點有利無害阿
*******************這是法律分格線*********************
壹、反告誣告是不會成立的:
一、最高法院44年台上892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
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
罪名。
二、本件店家告訴之事實並非虛構,你也確實發表過系爭評論,並非完全出
於虛構,只是你所發表的評論對於是否夠成誹謗罪,有所誤會,故即使
你被不起訴或是判無罪,你反告店家誣告仍不會成立。
三、誣告罪成立的要件,最高法院的見解算是相當嚴格,必須以「告訴人所
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才會成立,否則若提告不成即論以誣告罪,恐
導致犯罪被害人不敢提出告訴,反而有害社會公益。
貳、關於發表評論與刑法的關係:
一、刑法上處罰不當言論之罪,主要有刑法309條之公然污辱罪,310
條之誹謗罪兩者,先臚列相關條文如下:
(一)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11條則有免責條件(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者。
二、如何發表言論才能免於刑責?
(一)就公然污辱罪而言,其處罰的言論,主要是「不涉及事實陳述」的謾罵
性言論,一般常見的髒話都可能構成,實務上被判刑的例子甚多,包含
罵人「姦令娘」、「賤人」、「神經病」、「娼妓」…等,都有成罪的
例子。
再者,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
之情況」,私底下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信件汙辱他人,或是關在
房間裡面互罵都不成立本罪。網路上發表文章,除非是設密碼保護,否
則絕對是任何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的狀態,符合公然之要件,切記。
大家上網發表評論,一定是公然之狀態,毋庸多言,自須注意自己言論
之內容,當然學說上對於本罪有很多討論與批評,在此就不多談,實務
上,很多大家常用的髒話罵人都可能構成本罪,要避免被判刑,發表文
章、談話時,盡量避免使用髒話才是上策。
(二)就誹謗罪而言,其處罰的行為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
體事實內容」,公然污辱罪係屬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之謾罵,兩者並不
相同。
且本罪不以公然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即使僅私下指
摘、傳述,亦可能成立本罪,此也與公然污辱罪不同。
舉例來說:
1、A當街罵B為娼妓,屬公然污辱罪。
2、A發郵件給八掛板上隨機取樣之一百名網友,其郵件內容表示「B在
台北市當援交妹,每月接客100人,每次5000元,老客戶還有
九折優待…」A之郵件內容陳述了一定具體事實,並非空言謾罵,已
非單純之污辱,且其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屬於誹謗罪之範疇,又其係
以散步文字之方式為之,屬於31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本罪處罰的既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內容」,如果行為人針
對特定事件,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的意見與評論」,縱
使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本罪。惟
如其內容流於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的言詞或用語,則
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所以,此部份要避免觸犯誹謗罪,發表言論時盡量強調此係「個人主觀
意見」,而非具體事實之陳述即可。另外也避免使用謾罵性的髒話,免
得變成公然污辱罪。
例如我要發表負評給該餐廳,我會寫:
「個人認為,該餐廳的菜不太合我胃口,令我難以下嚥;而且份量對我
而言太少,吃不太飽,我覺得去夜市吃100元的雞排,有大、小腿,
口味比較適合我,感覺夜市也比較吃得飽;我覺得我應該不會再去光顧
這間餐廳第二次吧。」
以上,全部都是個人主觀意見、沒有謾罵性用詞,就不會有觸法之慮。
至於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大家自己看條文,再注意一下大法官釋
字509號解釋的真實惡意原則就好,於此不贅。
叁、關於被告的苦主的個案:
被告的原PO,你發表的文章感覺上是屬於個人之主觀意見,並非傳述有
損該店家名譽之具體事實,且你也沒有使用謾罵性文字,應該不會成立誹
謗或公然污辱罪。檢察官應該也懶得起訴這種無聊案件,十之八九應該會
不起訴處分才對。
不過警察還是要移送給檢察官,因為警察沒有權去認定要不要起訴。
話說 最近還真多店家因為顧客在blog上不推薦自家的餐廳
就跑出來告人的事件 也讓大家開始擔心Blog文尺度拿捏的問題
剛好在ptt上看到Rechtmann (黑騎士)所發表的一篇文章
對污辱罪及誹謗罪的解釋還滿清楚的 因此徵得作者的同意
將原文貼上來 大家看看
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多懂一點有利無害阿
*******************這是法律分格線*********************
壹、反告誣告是不會成立的:
一、最高法院44年台上892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
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
罪名。
二、本件店家告訴之事實並非虛構,你也確實發表過系爭評論,並非完全出
於虛構,只是你所發表的評論對於是否夠成誹謗罪,有所誤會,故即使
你被不起訴或是判無罪,你反告店家誣告仍不會成立。
三、誣告罪成立的要件,最高法院的見解算是相當嚴格,必須以「告訴人所
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才會成立,否則若提告不成即論以誣告罪,恐
導致犯罪被害人不敢提出告訴,反而有害社會公益。
貳、關於發表評論與刑法的關係:
一、刑法上處罰不當言論之罪,主要有刑法309條之公然污辱罪,310
條之誹謗罪兩者,先臚列相關條文如下:
(一)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11條則有免責條件(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者。
二、如何發表言論才能免於刑責?
(一)就公然污辱罪而言,其處罰的言論,主要是「不涉及事實陳述」的謾罵
性言論,一般常見的髒話都可能構成,實務上被判刑的例子甚多,包含
罵人「姦令娘」、「賤人」、「神經病」、「娼妓」…等,都有成罪的
例子。
再者,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
之情況」,私底下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信件汙辱他人,或是關在
房間裡面互罵都不成立本罪。網路上發表文章,除非是設密碼保護,否
則絕對是任何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的狀態,符合公然之要件,切記。
大家上網發表評論,一定是公然之狀態,毋庸多言,自須注意自己言論
之內容,當然學說上對於本罪有很多討論與批評,在此就不多談,實務
上,很多大家常用的髒話罵人都可能構成本罪,要避免被判刑,發表文
章、談話時,盡量避免使用髒話才是上策。
(二)就誹謗罪而言,其處罰的行為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
體事實內容」,公然污辱罪係屬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之謾罵,兩者並不
相同。
且本罪不以公然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即使僅私下指
摘、傳述,亦可能成立本罪,此也與公然污辱罪不同。
舉例來說:
1、A當街罵B為娼妓,屬公然污辱罪。
2、A發郵件給八掛板上隨機取樣之一百名網友,其郵件內容表示「B在
台北市當援交妹,每月接客100人,每次5000元,老客戶還有
九折優待…」A之郵件內容陳述了一定具體事實,並非空言謾罵,已
非單純之污辱,且其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屬於誹謗罪之範疇,又其係
以散步文字之方式為之,屬於31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本罪處罰的既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內容」,如果行為人針
對特定事件,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的意見與評論」,縱
使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本罪。惟
如其內容流於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的言詞或用語,則
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所以,此部份要避免觸犯誹謗罪,發表言論時盡量強調此係「個人主觀
意見」,而非具體事實之陳述即可。另外也避免使用謾罵性的髒話,免
得變成公然污辱罪。
例如我要發表負評給該餐廳,我會寫:
「個人認為,該餐廳的菜不太合我胃口,令我難以下嚥;而且份量對我
而言太少,吃不太飽,我覺得去夜市吃100元的雞排,有大、小腿,
口味比較適合我,感覺夜市也比較吃得飽;我覺得我應該不會再去光顧
這間餐廳第二次吧。」
以上,全部都是個人主觀意見、沒有謾罵性用詞,就不會有觸法之慮。
至於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大家自己看條文,再注意一下大法官釋
字509號解釋的真實惡意原則就好,於此不贅。
叁、關於被告的苦主的個案:
被告的原PO,你發表的文章感覺上是屬於個人之主觀意見,並非傳述有
損該店家名譽之具體事實,且你也沒有使用謾罵性文字,應該不會成立誹
謗或公然污辱罪。檢察官應該也懶得起訴這種無聊案件,十之八九應該會
不起訴處分才對。
不過警察還是要移送給檢察官,因為警察沒有權去認定要不要起訴。
2009年9月6日 星期日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PHP +APACHE+MYSQL+phpMyAdmin
PHP +APACHE+MYSQL+phpMyAdmin in Windows
以往 都是在Linux上架資料庫 這一次因為在學BCB
所以想試著在Windows上也架一個MySQL資料庫
並實做一些管理資料庫的應用程式
話說 我以前都是偷懶的用Appserv來簡化一整個程序
畢竟一個安裝程式執行後 就把所有的東西都裝好了
確實是快又有效率 所以 如果看官您沒有像我一樣
有不得以的苦衷(BCB的 dbexpress 只支援到MySQL5)
還是乖乖的用Appserv吧
---------------------------------------------------
安裝順序
1. Apache
2. PHP
3. MySQL
4. phpMyAdmin
軟體的部份都是免費軟體 可以直接到各個官網去抓最新版本回來
話說 10點半了 先下班 明天在寫 xD 我好懶
以往 都是在Linux上架資料庫 這一次因為在學BCB
所以想試著在Windows上也架一個MySQL資料庫
並實做一些管理資料庫的應用程式
話說 我以前都是偷懶的用Appserv來簡化一整個程序
畢竟一個安裝程式執行後 就把所有的東西都裝好了
確實是快又有效率 所以 如果看官您沒有像我一樣
有不得以的苦衷(BCB的 dbexpress 只支援到MySQL5)
還是乖乖的用Appserv吧
---------------------------------------------------
安裝順序
1. Apache
2. PHP
3. MySQL
4. phpMyAdmin
軟體的部份都是免費軟體 可以直接到各個官網去抓最新版本回來
話說 10點半了 先下班 明天在寫 xD 我好懶
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
GIT :Fast Version Control System
最近新學的一套版本控制器Git,最大的優點
就是在沒有網路的地方也可以上傳自己修改的記錄,非常適合我這個
常常被賣到其他部門的小小工程師來使用(寫程式的地方真是每次都
不一樣),每天光整理當天寫過的Code就花費我大量的時間阿,不過有
了GIT後,應該可以很輕鬆的處理了
---------------------------以下是不負責任教學分格線---------------------------
1. 安裝
以Fedora 為例 請使用yum
yum install git
目前yum 安裝的版本是1.5版 官網上有1.6的SOURCE
2. 裝好後 就開始使用
首先建立放置程式碼的目錄
mkdir orz; cd orz
然後 將GIT啟動
git init
正常的狀況應該會看到以下的回應
Initialized empty Git repository in ~/orz/.git/
之後就可以將我們的程式碼載入了
今天先寫到這邊吧 已經九點多了 我要下班了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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