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Blog文章所引起的污辱罪及誹謗罪的相關知識
話說 最近還真多店家因為顧客在blog上不推薦自家的餐廳
就跑出來告人的事件 也讓大家開始擔心Blog文尺度拿捏的問題
剛好在ptt上看到Rechtmann (黑騎士)所發表的一篇文章
對污辱罪及誹謗罪的解釋還滿清楚的 因此徵得作者的同意
將原文貼上來 大家看看
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多懂一點有利無害阿
*******************這是法律分格線*********************
壹、反告誣告是不會成立的:
一、最高法院44年台上892號判例
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被訴人之事實必須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
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
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
罪名。
二、本件店家告訴之事實並非虛構,你也確實發表過系爭評論,並非完全出
於虛構,只是你所發表的評論對於是否夠成誹謗罪,有所誤會,故即使
你被不起訴或是判無罪,你反告店家誣告仍不會成立。
三、誣告罪成立的要件,最高法院的見解算是相當嚴格,必須以「告訴人所
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才會成立,否則若提告不成即論以誣告罪,恐
導致犯罪被害人不敢提出告訴,反而有害社會公益。
貳、關於發表評論與刑法的關係:
一、刑法上處罰不當言論之罪,主要有刑法309條之公然污辱罪,310
條之誹謗罪兩者,先臚列相關條文如下:
(一)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11條則有免責條件(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者。
二、如何發表言論才能免於刑責?
(一)就公然污辱罪而言,其處罰的言論,主要是「不涉及事實陳述」的謾罵
性言論,一般常見的髒話都可能構成,實務上被判刑的例子甚多,包含
罵人「姦令娘」、「賤人」、「神經病」、「娼妓」…等,都有成罪的
例子。
再者,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
之情況」,私底下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信件汙辱他人,或是關在
房間裡面互罵都不成立本罪。網路上發表文章,除非是設密碼保護,否
則絕對是任何不特定多數人可以閱覽的狀態,符合公然之要件,切記。
大家上網發表評論,一定是公然之狀態,毋庸多言,自須注意自己言論
之內容,當然學說上對於本罪有很多討論與批評,在此就不多談,實務
上,很多大家常用的髒話罵人都可能構成本罪,要避免被判刑,發表文
章、談話時,盡量避免使用髒話才是上策。
(二)就誹謗罪而言,其處罰的行為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
體事實內容」,公然污辱罪係屬不涉及具體事實陳述之謾罵,兩者並不
相同。
且本罪不以公然為必要,只要行為人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即使僅私下指
摘、傳述,亦可能成立本罪,此也與公然污辱罪不同。
舉例來說:
1、A當街罵B為娼妓,屬公然污辱罪。
2、A發郵件給八掛板上隨機取樣之一百名網友,其郵件內容表示「B在
台北市當援交妹,每月接客100人,每次5000元,老客戶還有
九折優待…」A之郵件內容陳述了一定具體事實,並非空言謾罵,已
非單純之污辱,且其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屬於誹謗罪之範疇,又其係
以散步文字之方式為之,屬於310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本罪處罰的既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內容」,如果行為人針
對特定事件,依其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的意見與評論」,縱
使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本罪。惟
如其內容流於情緒性或人身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的言詞或用語,則
可能構成公然污辱罪。
所以,此部份要避免觸犯誹謗罪,發表言論時盡量強調此係「個人主觀
意見」,而非具體事實之陳述即可。另外也避免使用謾罵性的髒話,免
得變成公然污辱罪。
例如我要發表負評給該餐廳,我會寫:
「個人認為,該餐廳的菜不太合我胃口,令我難以下嚥;而且份量對我
而言太少,吃不太飽,我覺得去夜市吃100元的雞排,有大、小腿,
口味比較適合我,感覺夜市也比較吃得飽;我覺得我應該不會再去光顧
這間餐廳第二次吧。」
以上,全部都是個人主觀意見、沒有謾罵性用詞,就不會有觸法之慮。
至於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大家自己看條文,再注意一下大法官釋
字509號解釋的真實惡意原則就好,於此不贅。
叁、關於被告的苦主的個案:
被告的原PO,你發表的文章感覺上是屬於個人之主觀意見,並非傳述有
損該店家名譽之具體事實,且你也沒有使用謾罵性文字,應該不會成立誹
謗或公然污辱罪。檢察官應該也懶得起訴這種無聊案件,十之八九應該會
不起訴處分才對。
不過警察還是要移送給檢察官,因為警察沒有權去認定要不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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